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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实操建议

  近日,央行发出鼓励民间借贷的声音,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来说无异于是一种很棒的利好消息(连我也觉得自己多年对中国特色金融体系的辛苦推广终于算有了一些政策层面的进展)。

  但是如果从事民间借贷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不能转变现有民间借贷的思路和模式,避免现有民间借贷已经存在的缺陷,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出现有可能导致未来有关部门再次出台对民间借贷限制的政策。

  下面介绍一些我自己的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一、使用合法模式完成借贷

  1、利息超标问题:

  1)在借贷合同中体现的利息一定要在合法的范畴内(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超出的利息部分,可以采用咨询费、顾问费等多种形式,由资金借入方“自愿”签署居间合同支付给资金借出方指定的某人或机构。

  2)借款合同可将借款形式灵活定义,由资金借出人自行随时决定行使权力的方式:可以表现为借款、还款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某种收益分账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某种法人主题股权形式等。哪种方式赚钱多,资金借出方可以自由选择获利形式。

  3)资金借出方一边借出资金,一边由资金借入方将自己的某法人主体股权无偿转让给资金借出方。最终资金借出方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以法人主体的股东分红形式返还资金借出方(股东分红金额没有限制)。

  2、人数(含自然人、法人)超标问题:

  1)可以由资金借入方召开股东会,将所有资金借出方列入公司股东名单,借款以入股形式存在,形成股东会决议(不去工商备案变更已经具备法律效力)。借款利息表现形式为股东分红,借款到期时形成大股东(原资金借入方)回购决议。

  2)可以由资金借入方聘请所有资金借出方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召开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独立董事愿意借款给法人主体,然后实行借贷行为。

  3)可以由资金借出方组成持股会(民政部门注册,没有股东人数限制),然后将借出资金变更成持股会入股股本金。持股会借款给资金借入方。如果借入方为公司,则还款时数额一定与借款数额相等,财务上形成往来账(规避非法集资)。利息部分仍旧使用顾问费、咨询费等形式返还。

  二、尽可能规避借贷风险

  1、借款抵押物为动产或不动产,除正常抵押、质押手续外,双方还应该进行相应的公正:由资金借入方将抵押、质押资产的全权处置权利,在本合同期满后自动交还资金借出方指定人员。从而保证资金借出方到时可以自行处置抵押、质押资产。

  2、资金数额较大的借款建议资金借出人通过银行实行“委托贷款”程序,将抵押、质押物按照银行的信贷程序处理。由公信力强大的机构保证借款安全。

  3、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上亿),建议资金借出人与资金借入人通过信托公司进行借贷。最终信托公司将借款形成信托计划,而资金借出人以购买信托计划的形式将资金借出。

  4、抵押物为股权的时候,资金借出方应该尽可能大的占有资金借入方法人主体的股权(目前我公司实行的案子均占有99%股权)。待资金借入方还款后,根据合同,资金借出方自动将所有股权归还给资金借入方。注:双方变更股权,如果资金借出方怀疑资金借入方有或有债务、潜亏等,还需要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三、借贷模式需要不断创新

  1、如果资金借入方需要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则资金借出方一般可以不借出资金,而是自行购买了固定资产(可以要求借入方支付押金),借给资金借入方。而要求资金借入方以“租金”的形式支付本金利息(可以规避利息最高限额),还款结束后,资金借出方按照合同确认将固定资产无偿赠送给资金借入方。

  2、如果资金借入方需要流动资金,则资金借出方尽可能出借自己能够动用的国家授予的金融权力(如信用卡透支功能、企业信贷等功能),而不是自己手中持有的现金。然后通过法律形式,将这些透支权力的还款义务与资金借入方联系在一起,从而再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把自己摘出去。

  3、尽可能采用我上课教授大家的类似“百联安”、“份额交易体系”、“信用卡体系”等新型的民间借贷合法模式,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变更后,实施借贷。

  以上仅为我个人建议,希望大家能够因地制宜的在评论部分提出更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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